索引号: bxszfhcxjsj-2019-00006 发布机构: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主题分类: 预算
发布日期: 2019-01-31 成文日期: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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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发布时间:2019-01-31 10:00:19 【字体: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公开表1.docx

部门预算公开表2.docx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城乡建设有关法规和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三)按有关规定负责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屋拆迁管理,指导监督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五)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负责燃气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城市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监督检查,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
  (七)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指导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审批勘察设计合同;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抗震防震设防规划;负责建筑物抗震加固和建筑物接层审批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市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十一)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相关政策。
  (十四)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与分配管理;负责推进全市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房产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市国有直管房产的管理、租赁和维修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二)负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安全鉴定;组织城市危险房屋普查,指导和监督危险房屋日常监控、排险加固和修缮治理,提出撤离避险和征收改造建议。
  (二十三)负责对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指导实施住宅区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市城市供暖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供暖政策并监督执行,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对供暖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二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 个预算单位,减少 个预算单位):
1.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
2.本溪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3.本溪市城市运行服务中心
4.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4638.3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9552.8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43.55万元;
3.转移性收入5042万元。
(二)支出预算 24638.3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 6578.15万元;
2.项目支出 18060.2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4318.03 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增加原房产局基层单位预算。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01.8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预算比2018年减少83.87万元,主要原因是压缩开支。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52.39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  万元,主要原因是……
2.公务接待费 2.89万元,比2018年减少6.74万元,主要原因是压缩开支。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49.5万元,比2018年减少29.7万元,主要原因是压缩开支。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有车辆 1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11 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37 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37个,涉及资金18060.2 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 10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