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

  • 发文字号:本住建规发[2024]1号
  • 发布机构:市容科
  • 发文日期:2024-07-11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


 

 

本溪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

本住建规发[202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确保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安全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户外电子显示屏包括具有发光和动态显示、图文、影像功能,用于商业广告和公益宣传的各类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等显示装置(以下统称“户外电子显示屏”)。

本溪市主城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内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本溪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和日常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具有彩色动态显示和影音视频播放功能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和日常管理。

银行、邮政、商店、超市等各类经营业户店面安装的仅能播放字体的单色屏,其设置由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牌匾、标识进行管理。

市场监督、综合执法、文旅、环保、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市场监督、综合执法、文旅、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确定设置方案。

需提交的资料如下:1.申请书;2.户外电子显示屏设计效果图(平面图和立体彩色全景图)、施工图(规格尺寸、材料材质);3.场地使用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安全用电协议;4.申请设置期限;

   第五条  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的,须经联合审查,并通过招标、拍卖或其它公开竞争方式取得设置权后方可设置。

第六条 取得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权的,应按照指定的位置、规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施工。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权有效期限除招、拍、挂、协议出让等规定外一般为2年。设置期间或设置期满后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等应与建(构)筑物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确保屏幕显示功能完好;不得长期停播影响市容景观。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

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城市道路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等情形的;

(三)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妨碍生产或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情形。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等。

第九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封闭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宜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大于等于7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第十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每天播放时间段、声音等,不得影响办公、经营、生产和居民生活,未经职能部门同意不得播放音频。

各类流动性车载体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屏面亮度、色彩、音量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不得扰民。

第十一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经营单位在重要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公益宣传。

第十二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要求
    (一)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结构施工图纸,明确结构要求、材料规格及连接结点、防腐、防锈等内容;

(二)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验收。

(三)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投入使用后每年应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提交安全检测报告。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不可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对设置期满的,需经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四)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的所有权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应加强对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的检查,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联网电子显示屏不发生网络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未取得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权擅自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和维护、维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以及未按指定地点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由市、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及主城区以外的范围由各县区参照执行。)同时废止《本溪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本住建发[2024]30号)。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