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本溪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住建发〔2022〕185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2-11-29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本溪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住建发〔2022〕185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本溪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9日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印发    



本溪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供给、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实施“山城英才计划”广泛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政策措施》(本委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供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配建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

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是指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面向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大学生和新毕业大学生无房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政策与我市相关人才购房补贴政策不兼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高新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登记管理。

第四条  配建政策性住房应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建设、合理布局、设施共享、社区融和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是政策性住房配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住房供应计划及政策拟定;组织、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人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策性住房配建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在每年3月底按照组织、人社部门拟引进人才数量及住房状况制定本年度政策性住房供应计划。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因需供给、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实际需求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统筹安排政策性住房配建总体年度指标,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政策性住房配建总体年度指标包含配建政策性住房总规模、各地块配建类型及配建规模。

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通过市国有土地审查委员会会议,对拟出让地块涉及配建政策性住房内容提出反馈意见,并明确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销售价格标准等。市自然资源部门将配建政策性住房指标纳入宗地出让方案报市国有土地审查委员会会议议定。

第八条  配建政策性住房选址,要充分考虑各类住房居住群体的人文特点,综合交通、教育等要素,本着因地制宜、生活便利的原则科学布局。

制定各地块具体配建指标,原则按供应计划进行配建,也可按预估两年内的供应计划配建政策性住房。

第九条  宗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应附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见及协议书文本,竞买须知中应列入政策性住房配建事项,土地交易部门应将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见及协议书文本作为挂牌出让文件内容之一进行公告。政策性住房配建协议书范本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制订。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缴纳相同地价,相同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宗地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成交现场与市住建部门签订政策性住房配建协议书。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配建协议书,由竞得人与市住建部门签订。

第十一条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所在宗地可售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标准与所在项目的可售商品住房保持一致,并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的政策性住房要合理安排开发批次。

第十二条  配建政策性住房应集中建设,原则上按整幢或整单元配建,不足整单元的按照具体单元由低到高顺序配建。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依据配建协议相关约定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合理规划配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在100㎡左右。具体套型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应与同期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并按相同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之间设置栏杆、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

第十五条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位置、套数、面积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房源信息,应当在市住建部门官网公开发布,内容包括配建项目名称、位置、规模等。

第十七条  配建政策性住房的项目,可以办理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在办理首次登记时需解除抵押。

 

第三章  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的销售及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土地挂牌文件中明确的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销售价格作为均价标准,制定每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的销售,市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适时发布申购信息及销售公告。

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的申购采取网上申请,申请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学历证明、住房情况、工作单位等,具体内容按照网上申请要求填报,申请信息的真实性由申报人本人负责。每位大学毕业生(含夫妻二人)只能购买一套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

第二十条  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购房人选购资格和选房顺序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组织摇号的机构由市住建部门指定,摇号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在申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部门按照审核通过的人才信息,将与房源数量相配的入围人员名单提供给开发企业,60日内因申购人原因未签订网签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市住建部门根据未售房源数量向开发企业增补申购人名单。15日内若无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继续申购,开发企业可按市场价自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最终购房人名单(含购房人信息及房源信息),市住建部门予以认定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按定向销售方式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的销售及产权登记,按照商品住房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5年内不得交易转让。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应载明“大学毕业生优惠住房,5年内不得交易转让”。到期自动解除限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住房建设、销售、购买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纳入我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相应的失信惩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各类住房配建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溪县、桓仁县可参照执行。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