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fhcxjsj-2019-00180 发布机构: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名称: 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关于《制定我市既有民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第2154号)提案的答复 主题分类: 2019年
发布日期: 2019-02-28 成文日期: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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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关于《制定我市既有民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第215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2-28 09:00: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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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住建案字〔2019〕第29号

 

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次会议第2154号提案的答复

 

雷铁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我市既有民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的制定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建筑安全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后,辽宁省政府及省住建厅还尚未制定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专项法规,我们暂时还无上位法可循。一方面,可能是受立法时限的影响。地方性的法规需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因此地方政府配套的下位法应该在三至四年内制定完成。例如,国务院在2003年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政府随后在2007配套完成了《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另一方面,我省现行的建筑行业法规能够暂时满足房屋使用安全的需求。制定涉及面较广、内容较多的专项法规还需深入调研,统筹考虑后方能制定出台。

二、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现行法规及执行情况

近年来,随着房屋使用管理的不断发展,为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我市相继制定了诸多法规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规范和约束。一是《本溪市房产管理条例》对房屋验收、移交、使用、修缮中涉及的安全事项进行了明确,并对涉及安全使用最重要的维修责任人进行了全方位界定;二是《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日常房屋使用的管理形式和单位进行了界定,确定为房产部门管理、物业企业管理、业户自助管理等主要形式,并全面落实管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三是《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条例》对已建成房屋装修拆改的禁止性行为和准予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装修过程中的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四是《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对使用过程中形成危房的排查、鉴定、管理和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五是《本溪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应急预案》对危房的拆除,涉关人员的撤离和安置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的专项法规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缺少上位法的支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考虑,没有省政府和省住建厅上位法的支持,直接起草我市的房屋使用安全专项法规,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时,缺少理论依据和内容支撑很难通过;二是避免立法冲突。针对我市的实际情况,单独制定房屋使用安全专项法律法规必会有局限性。如果省政府或省住建厅在此之后再制定上一层级的专项法规,肯定从全省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一旦内容发生冲突,还需立法更改十分繁琐,也不利于法规执行的连续性;三是没有经验可以借鉴。房屋使用安全面对的情况十分复查,不是要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而是重在实现使用管理中的提前预防。并且不仅仅是房屋的结构安全,还包括水、电、各类管线和消防预警等,很多事宜都不是市住建局能单独协调和解决的。我省其他各市还没有此类立法,无经验可以借鉴,很难保证立法内容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落实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如果省政府或省住建厅近期能制定和出台专项法规,根据上位法的内容和规定,及时做好我市专项法规的立法准备工作;二是做好现有法规的执行和处罚工作。目前,市住建局整合了原有的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人防办和市综合执法局,完成了机构改革。涉关的各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现有的法规,有效解决目前房屋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稳定形势。

综上所述,我市现有房屋使用管理的法规对验收、移交、接收、使用、鉴定、拆除等各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涵盖了房屋70年使用的全过程,能够满足目前安全管理的需要。待省政府或省住建厅出台上位法后,立即起草制定我市的房屋使用安全专项法规。

 

 

 

                      2019年2月28日

 

责任领导:董培峥

联系人及电话:肖凤、44521068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督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