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fhcxjsj-2019-0030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11-06 | 成文日期: | 2019-11-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本溪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
序号 | 法规规章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 裁量幅度 | 处罚权限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开工建设,按政策应建防空地下室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属于初次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开工建设,按政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
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开工建设,按政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
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开工建设,按政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或补建防空地下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
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开工建设,按政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或补建防空地下室。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
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开工建设,按政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或补建防空地下室,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部门领导批准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防工程拒不补建,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以下且主动退还或者拆除人防工程100平方米及时补建或缴纳拆迁补偿费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对公民处以2千元、法人处以2万元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且拒不退还或者拆除人防工程拒不补建也不缴纳拆迁补偿费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对公民处以4千元、法人处以4万元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500平方米以上且拒不退还或者拆除人防工程5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也不缴纳拆迁补偿费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对公民处以5千元、法人处以5万元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公民处以3千元以上3千5百元以下、法人处以3万元以上3万5千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或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公民处以3千5百元以上4千5百元以下、法人处以3万5千元以上4万5千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公民处以4千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法人处以4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对公民处2千元、法人处以3万元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不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公民处以1千元、法人处以1万元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公民处以5千元、法人处以5万元罚款 | 执法处室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