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fhcxjsj-2019-00304 发布机构: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房产局行政职权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19-11-06 成文日期: 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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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房产局行政职权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发布时间:2019-11-06 14:02:5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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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房产局行政职权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部门名称:(盖章)本溪市房产局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对象设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1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企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1.实行统一办理;                                 2.公示所需申请材料(见流程图);                             3.进行现场调查。
2行政许可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
【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2007年11月19日  第一章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地方性法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06年5月19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1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十八条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公示依据、条件、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2.实现统一办理。
3行政许可供暖经营许可和应急接管企业【地方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第三章第十四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第四章第三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1.公示依据、条件、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2.实行大厅统一受理。
4行政许可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许可企业或个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13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审批大厅受理;                                2.公示办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5行政确认房屋预告登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规章】《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示办理房屋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及收     费标准(见流程图);                                        2.与其他部门联合办公;                          3.缩短办理房屋登记的时限;                      4.开展和实行一系列便民、便企服务措施和制度,如:绿色通道服务、点对点服务、五个一亲情服务、实行领导带班制、周六奉献日等;                        5.减少办事环节,合并流程。
6行政确认房屋所有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撤销登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1.公示办理房屋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及收     费标准(见流程图);                                        2.与其他部门联合办公;                          3.缩短办理房屋登记的时限;                      4.开展和实行一系列便民、便企服务措施和制度,如:绿色通道服务、点对点服务、五个一亲情服务、实行领导带班制、周六奉献日等;                        5.减少办事环节,合并流程。
6行政确认房屋所有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撤销登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规章】《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第八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06年5月19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1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三款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更正登记。第七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或文件:(三)房屋所处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
1.公示办理房屋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及收费标准(见流程图);                                             2.与其他部门联合办公;                          3.缩短办理房屋登记的时限;                      4.开展和实行一系列便民、便企服务措施和制度,如:绿色通道服务、点对点服务、五个一亲情服务、实行领导带班制、周六奉献日等;                        5.减少办事环节,合并流程。
7行政确认房屋地役权登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规章】《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三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1.公示办理房屋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及收     费标准(见流程图);                                         2.与其他部门联合办公;                          3.缩短办理房屋登记的时限;                      4.开展和实行一系列便民、便企服务措施和制度,如:绿色通道服务、点对点服务、五个一亲情服务、实行领导带班制、周六奉献日等;                        5.减少办事环节,合并流程。
8行政确认房屋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1.公示办理房屋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及收     费标准(见流程图);                                        2.与其他部门联合办公;                          3.缩短办理房屋登记的时限;                      4.开展和实行一系列便民、便企服务措施和制度,如:绿色通道服务、点对点服务、五个一亲情服务、实行领导带班制、周六奉献日等;                        5.减少办事环节,合并流程。
9行政确认房屋抵押权登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规章】《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1.公示办理房屋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及收     费标准(见流程图);                                        2.与其他部门联合办公;                          3.缩短办理房屋登记的时限;                      4.开展和实行一系列便民、便企服务措施和制度,如:绿色通道服务、点对点服务、五个一亲情服务、实行领导带班制、周六奉献日等;                        5.减少办事环节,合并流程。
10行政确认房屋典当登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公示办理房屋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及收     费标准(见流程图);                                         2.与其他部门联合办公;                          3.缩短办理房屋登记的时限;                      4.开展和实行一系列便民、便企服务措施和制度,如:绿色通道服务、点对点服务、五个一亲情服务、实行领导带班制、周六奉献日等;                        5.减少办事环节,合并流程。
11行政确认颁发、补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规章】《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1.公示办理房屋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及收     费标准(见流程图);                                        2.与其他部门联合办公;                          3.缩短办理房屋登记的时限;                      4.开展和实行一系列便民、便企服务措施和制度,如:绿色通道服务、点对点服务、五个一亲情服务、实行领导带班制、周六奉献日等;                        5.减少办事环节,合并流程。
12行政确认 房屋产籍档案、房屋登记簿查询人主体资格及查询内容认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规章】《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规章】《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规范性文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规范性文件】《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第十四条: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有关查询的程序和办法,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公示办理查询所需申请材料、办事流程(见流程图);                                          2.开展和实行一系列便民、便企服务措施和制度,如:绿色通道服务、点对点服务、五个一亲情服务、实行领导带班制、周六奉献日等。
13行政确认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六条第二款: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06年5月19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1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十四条:房屋面积测绘必须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经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后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1.公示办理查询所需申请材料、办事流程(见流程图);                                          2.开展和实行一系列便民、便企服务措施和制度,如:绿色通道服务、点对点服务、五个一亲情服务、实行领导带班制、周六奉献日等。
14行政确认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法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地方性法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房屋安全鉴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下列行为必须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实施方案的安全审定,并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二)依附房屋设置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三)在房屋上锚固或拉锚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一)出现不安全因素的;(二)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前次安全鉴定使用期限的;(三)改变用途及安全的;(四)公共场所五年未做安全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修缮责任人承担。房屋修缮责任人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或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公示所需申请材料形式的示范文本(见流程图);                             2.进行实地核查。 
15行政确认《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发放产权 单位【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日施行)第一章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管理工作。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二)城市公有房屋实行按套租赁制度。租赁公有房屋应当办理《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印制《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
【规章】《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1.向社会公开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见流程图)。
16行政确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个人【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5月28日 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二章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2013年12月2日  “从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1.向社会公开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见流程图);
2.公示所需申请材料形式的示范文本。
17行政确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资格认定个人【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2007年11月19日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1.向社会公开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见流程图);
2.公示所需申请材料形式的示范文本。
18行政征收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征收机关团体、工商业、三产业、个人【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公有房屋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有房屋;(二)城市公有房屋实行按套租赁制度。租赁公有房屋应当办理《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印制《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三)公有房屋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须严格履行租约规定,按月交纳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租金,按日加收月租金1%滞纳金;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经两次书面催交后,60日内仍不交纳租金的,收回公有房屋使用权并可索赔损失。公有房屋转租、转借应当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应当向房屋产权单位交纳协议租金;(四)承租公有房屋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五)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外迁或死亡的,租赁合同终止。其户口在一起两年以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承租的可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机关团体:根据本价发[2009]140号文件《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团体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一、租金调整标准: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租金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
工商业:根据辽城发[1986]69号文件《关于调整全省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租金标准统一按房屋建筑面积,实行五项因素计租,即: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固定资产占用费、税金。
三产业:根据本房发[2001]10号文件《本溪市利用住宅房屋开办第三产业收费标准》2、对利用城市公有住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实行协议租金。租金控制标准是:一类地区三室450元/月、双室400元/月、单室250元/月;二类地区三室400元/月、双室350元/月、单室200元/月;三类地区三室350元/月、双室300元/月、单室150元/月.休业期间按现行房屋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公产住宅:根据本房委发[2003]1号文件《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一、从2003年10月1日起,我市城镇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0元调整为1.80元。
1.公示征收依据、标准、程序(见流程图);                    2.网站提供便民表格下载服务。
19行政征收房改房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的征收个人【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本溪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1996〕10号(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实施方案第二款第二条积极妥善出售公有住房:10.对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自理。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其维修资金的来源,售房款提取10%和购房者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0.10元的维修管理费。                                                    《本溪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关于调整房改房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维修标准的通知》本房委发〔2014〕2号(2014年10月1日实施):一房改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由现行的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调整为0.30元。二已改作营业用途的房改房由现行的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调整为1.50元。1.公示征收依据、标准、程序(见流程图);                    2.网站提供便民表格下载服务。
20行政征收公有房屋产权出售个人【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本溪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1996〕10号(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实施方案第二款第二条积极妥善出售公有住房:1.城镇公有住房,除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居民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2.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向高收入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和标准价。                                                                             《关于调整本溪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和相关政策的通知》本房委发[2007]6号(2007年4月13日起实施)一、自2007年5月1日起,我公有住房出售的房屋折旧年限从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起计算到2006年止,年折旧率为2%。原《本溪市出售公有住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本房改发[1997]17号)第四条(1)款同时废止。二、公有房屋出售每平方米的最低限价分别调整为: 一、二类地区170元;三、四类地区150元;五、六类地区130元。三、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不变,仍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实际售价按住房调节因素(地区、结构、设施、楼层、朝向)、住房使用年限折旧和职工工龄折扣后的具体情况计算。1.公示征收依据、标准、程序;                    2.网站提供便民表格下载服务。
21行政征收异产毗连修缮管理费的征收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共同合理使用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并按所有份额承担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房屋修缮管理费。
    与住宅毗连的房屋统一由具有资质的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修缮管理,并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签订维修协议。
    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时,应当征得其他毗连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因房屋维修发生纠纷,而又急需维修的,按照先维修后调解纠纷的原则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加强本溪市城市已售公有住房异产毗连非住宅房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房发〔2012〕58号修缮管理费用,按照房屋实际使用用途,根据修缮成本测算情况和修缮实际需要,参照下列标准议定:办公用房0.8元/㎡;商业用房1.0元/㎡。
1.公示征收依据、标准、程序(见流程图);                    2.网站提供便民表格下载服务。
22行政征收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费征收自然人和法人【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房屋使用权,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有偿转让;(一)产权明晰;(二)承租人有合法承租权;(三)无房屋租赁纠纷;(四)共同居住人无异议;(五)不属于危险房屋或征收范围的房屋。工企用房使用权转让后,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拍卖后购买房屋所有权。有偿转让的公有房屋,同等条件下房屋的共用户(含共厨、共厕、共厅等)有优先受让权。
【地方法规】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计划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文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辽建发[1999]117号)  第四条  第二十一项  凡城镇职工或居民承租的产权明晰、无房屋租赁纠纷的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使用权允许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租、住房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缴纳有关费用,领取《房屋租赁证》。                              ①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房发[2000]4号)《本溪市城市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收益,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并按评估价格的下列比例分配:1、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收取3%手续费;  2、产权单位收取4%受让金;3、转让人获得93%的转让金。
②本房发(2001)19号: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收费标准,由原来按评估价7%收取降至评估价5%收取。其中:房屋产权单位收取的受让金由原来的4%降至3%;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收取的手续费由原来的3%降至2%。
1.公示征收依据、标准、程序(见流程图)。                    
23行政征收以市场价格出租、转租的各类房屋的登记备案费征收自然人和法人【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经营行为:(一)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和承包经营等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二)以整体或分割方式出租房屋场地或转让使用权的;(三)以出借名义变相租赁房屋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租赁行为。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度。              ①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辽价发【2002】124号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第二项 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指导租金的1%计收,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指导租金由各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②本溪市物价局文件本价发【2015】65号。关于延续城市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标准依据辽价发【2002】124号。
1.公示征收依据、标准、程序(见流程图)。                    
24行政给付低收入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付个人【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 令第162)2007年11月8日  第五条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5月28日 第一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2013年12月2日  第二条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1.向社会公开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
2.减少审核时间,提高审核质量。
25行政给付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个人【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5月28日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三章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1.向社会公开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见流程图);
2.减少审核时间,提高审核质量
26行政给付公共租赁住房长期租赁的给付个人【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5月28日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二章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11]95号) 二、(二)保障标准。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承租政府通过市场价格租赁筹集采购的社会房源,由政府按市场平均租金的30%比例承担其租金,其余租金由个人交纳。
1.向社会公开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见流程图);
2.减少审核时间,提高审核质量。
27行政检查保障性住房运行情况检查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保障性住房委托管理单位、住房保障对象【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07年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5月28日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06年5月19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1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十八条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见流程图);
2.合并检查数量;
3.减少不必要的检查数量。
28行政检查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企业  个人【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2013年10月16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51号令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见流程图);                            2.减少检查次数;                                3.力求合并检查。
29行政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企业  个人【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房部、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令2011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见流程图);                            2.减少检查次数;                                3.力求合并检查。
30行政检查供暖 检查企业【地方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第一章第四条 省、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第三十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见流程图);                                  2.减少检查次数;                                3.力求合并检查。
31行政检查对城市危险房屋监督检查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机关、个人【部门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国家建设部第4号令发布,2004年7月20日国家建设部第129号令修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政府规章】《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  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四十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房屋修缮责任人未按照鉴定提出的要求及时处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和检查,紧急情况下,危房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直接采取紧急排险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危房排险措施实施。
    经鉴定属于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房,应当进行改建。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见流程图);                                  2.减少检查次数。
32其他行政权力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个人【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1998年7月3日  第二条4.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6、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操作程序》的通知(本房改发[2001]4号)三、4.单位组织职工填写《住房补贴申报表》,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盖章,经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本政发[2002]34)四、(六)审核住房补贴人员持单位核准的《住房补贴申报表》和购房合同或建房手续等有关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
1.公示所需申请材料形式的示范文本(见流程图)。
33其他行政权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承建 单位【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007年8月7日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5月28日  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2013年12月2日 第一条 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11]95号)三、(七)集中新建(配建)的公租房项目,由实施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方案,经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审批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1.公示所需申请材料形式的示范文本(见流程图)。
34其他行政权力企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审核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1998年7月3日  第二条6、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本政发[2002]34号)2002年9月13日  四、(一)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济的综合情况和自主筹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结合职工现有住房状况,制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补贴计划,报市房改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1.公示所需申请材料(见流程图)。
35其他行政权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承建 单位【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2007年11月19日  第一章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29号)三、(三)2.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应首先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初审,由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年度计划提出,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条件控规指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建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1.公示所需申请材料(见流程图)。
36其他行政权力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核房屋产权单位【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4年7月28日  第四条14款 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1998年7月3日  第四条(十一)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十二)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本房改发[1996]2号)1996年4月10日 配套办法之五本溪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一)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需以文件形式向市房改办提出出售公有住房申请。(二)市房改办审查其申请及有关材料,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批复。
1.公示所需申请材料(见流程图)。
37其他行政权力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个人【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4年7月28日  第三条(十一)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方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1998年7月3日  第四条(十一)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本政发[1996]10号)1996年4月4日 第二条(三)4.租金调整后,原规定由市民政部门认定并长期救济的社会特困户和非在职优抚户的新增支租金仍实行由产权单位减免政策。
1.向社会公开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见流程图);
2.公示所需申请材料形式的示范文本。
38其他行政权力职工个人出资解决住房确权房屋产权单位【规范性文件】《本溪市职工个人出资解决住房确定产权暂行规定》(本房改发[1998]2号)1998年6月18日 四、4.产权单位持《职工个人出资解决住房确权审核表》“个人出资原始县级收据”和……报市房改办审批,房改办审核无误后签发《房屋所有权转移通知书》。1.向社会公开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见流程图);
2.公示所需申请材料形式的示范文本。
39其他行政权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个人【规范性文件】《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本政发[2009]1号)2009年1月5日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货币补贴发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年度计划确定年度补贴标准和补贴户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补贴户数向已领取配发补贴资格号的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明;已领取补贴资格号的户数超过年度补贴户数的,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顺序,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按年度补贴总户数发放补贴证明。1.向社会公开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见流程图);
2.公示所需申请材料形式的示范文本。
40其他行政权力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房源 业主【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5月28日  第一章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1.向社会公开条件、范围和标准(见流程图)。
41其他行政权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确定住房保障对象【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5月28日 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第三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11]95号) 二、(二)保障标准。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租赁公租房的,其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交纳;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承租政府通过市场价格租赁筹集采购的社会房源,由政府按市场平均租金的30%比例承担其租金,其余租金由个人交纳。
1.向社会公开依据、标准(见流程图)。
42其他行政权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企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1.公示办理备案所需申请材料、办事流程(见流程图);                                          2.开展和实行一系列便民、便企服务措施和制度,如:绿色通道服务、点对点服务、五个一亲情服务、实行领导带班制、周六奉献日等。
43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信息统计分析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确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规章】《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5月27日建住房电[2005]35号)第二条: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1.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2.解决房地产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44其他行政权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代管、划转、账目审核、账户资金监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本政办发〔2008〕50号)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委员会管理,房产、财政部门分类代管。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委员会管理,房产、财政部门分类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均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解困房和拆迁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由房产部门代管;公有住房售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财政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产、财政部门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业主委员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公示办理事项所需申请材料、办事流程(见流程图);                                          2.开展和实行一系列便民、便企服务措施和制度,如:绿色通道服务、点对点服务、五个一亲情服务、实行领导带班制、周六奉献日等。
45其他行政权力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及估价师注册初审企业【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2013年10月16日)第十四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51号令2007年3月1日)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1.公示依据、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见流程图);                                          2.实行大厅统一受理。
46其他行政权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登记备案企业 个人【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51号令2007年3月1日)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1.公示依据、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见流程图);                                          2.实行大厅统一受理。
47其他行政权力跨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登记备案企业【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4】78号)省外其他估价机构在我省承接业务,应将本机构信息到业务所在地市级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照年度报送业绩清单。省内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市级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备案。省内其他估价机构跨市承接业务参照省外估价机构管理方式执行。1.公示依据、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见流程图);                                          2.实行大厅统一受理。
48其他行政权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备案企业 个人【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房部、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令2011年4月1日)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第七条 具有房地产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五年以上房地产专业工作实践经验,并取得房地产业相关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入《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1.公示依据、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见流程图);                                          2.实行大厅统一受理。
49其他行政权力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审批、供热接网及热源确定企业【地方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第二章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规章】《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2002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1.公示依据、条件、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2.实行大厅统一受理。
50其他行政权力临时热源建设备案企业【地方规章】《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2002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公示依据、条件、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2.实行大厅统一受理。
51其他行政权力供暖单位停业、歇业及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企业【地方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 第三章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公示依据、条件、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2.实行大厅统一受理。
52其他行政权力对县区物业管理行业监督指导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2月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行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的数量;
2.减少检查的数量。
53其他行政权力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企业【行政法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2月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行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1.公示依据、条件、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2.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缩短5个工作日,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54其他行政权力优秀物业项目评定企业【规范性文件】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建住房物[2000]008号)(2000年5月25日)五、根据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各地要认真做好自1995年以来已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复查工作。经省市主管部门复查,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1995年标准、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要督促其整改,并提出撤消原称号的意见,报我部批准。今年的复验意见要与申报工作一并报我部。
【规范性文件】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优秀物业项目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本房发〔2011〕57号)四、参评条件及提交的资料。六、考核程序及奖惩,新建新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申报,已投入使用的项目由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初评,在本区域内公示一周后,向房产局推荐,由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在本溪房产网公示,由市政府授牌。全市优秀物业项目创建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凡获优秀物业项目的市政府给予奖励,物业服务费可上浮10%。
 1.公开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见流程图);
 2.公示评定结果。
55其他行政权力外埠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备案企业【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13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装饰装修企业到本市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1.审批大厅受理;                                 2.公示办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56其他行政权力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二级资质初审企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审批大厅受理;                                 2.公示办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56其他行政权力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二级资质初审企业【规章】《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及相关文件的意见 》(辽住建发〔2015〕2号,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厅于2007年12月18日颁发的《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2009年3月26日颁发的《关于调整我省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9]17号)同时废止。)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初审。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含绥中县、昌图县,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同样按此程序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发布公告,公告后企业可办理取证相关事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1.审批大厅受理;                                 2.公示办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57其他行政权力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甲级资质初审企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6月18日印发)第十一条 资质申请受理程序:(一)首次申请住宅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应从最低乙级资质等级开始申请。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可不受年限限制。(二)申请住宅装饰装修甲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建设厅核准实施。(三)申请住宅装饰装修乙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核准实施。
1.审批大厅受理;                                 2.公示办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58其他行政权力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乙级资质审批企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6月18日印发)第十一条 资质申请受理程序:(一)首次申请住宅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应从最低乙级资质等级开始申请。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可不受年限限制。(二)申请住宅装饰装修甲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建设厅核准实施。(三)申请住宅装饰装修乙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核准实施。
1.审批大厅受理;                                 2.公示办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59其他行政权力三百平方米以下公共建筑装修登记备案个人或企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13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装修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公共建筑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装修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设计方案,装修人应当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1.审批大厅受理;                                 2.公示办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60其他行政权力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个人或企业【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13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装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装修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装修人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备案证明向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其他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经装修人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装修人交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施工图。1.审批大厅受理;                                 2.公示办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
61其他行政权力装修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年检)企业【规章】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4〕42号)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精神,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联动,规范、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13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级、降级或者吊销的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1.审批大厅受理;                                 2.公示办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信息(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