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fhcxjsj-2019-00314 发布机构: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名称: 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 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19-11-06 成文日期: 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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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 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06 14:26:45 【字体: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

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三项制度”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使 用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查抄、取缔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尤其要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交监督科下载、存储。
  第八条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制定音像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九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行政执法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二) 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三) 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四) 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 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