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fhcxjsj-2023-0026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成文日期: | 2023-07-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住建厅关于持续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我局决定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时间: 2023年6月至11月。
二、整治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修保养合同和安全协议的安全情况;
(三)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升顶、降节、拆卸等作业行为的过程监管情况;
(四)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是操作证情况;
(五)建筑起重机械现场安装基础、连接部件、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附墙装置等实体检查情况;
(六)监理单位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自查自纠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10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总承包单位将自查自纠情况并形成书面总结,在督查检查期间要及时提供。
(二)督查检查阶段(7月11日起至8月31日)。8月11日前,县(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开展对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1轮全覆盖排查检查;8月11日之后,市住建局将成立检查组,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抽查检查。市、县(区)住建局检查组在检查后将现场提出反馈意见。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起重机械设备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将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告知书》。
(三)巩固提升阶段(9月1日起至11月1日)。市、县(区)住建局检查组检查完成后,市住建局将通报检查情况,对下发整改告知书的项目整改情况进行督办,按规定采集记录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任务分工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到岗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交底到位、监督监测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1.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全过程管理负总责: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未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使用登记到期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需制定群塔作业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4)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效证件进行操作。塔式起重机作业每班至少配备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各一名,不得一人同时兼任。
(5)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组织相关单位每月至少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形成检查、维护保养台账。委托产权(租赁)或者安装(拆卸)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需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护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6)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停用期间安全管理,断电、关门上锁,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防止其他人员擅自操作、攀爬。
2.产权(租赁)单位要对提供给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状态和性能负责:
(1)产权备案时,要如实提供备案资料,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2)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3.安装(拆卸)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安全和安装质量负责:
(1)依法取得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等,确保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2)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规定,组织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和论证等工作。
(3)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属地行政主管部门。
(4)安装(拆卸)施工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及构配件、现场基础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作业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监理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全过程管理负监理责任:
(1)审批各专项施工方案,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
(2)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督,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填写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规定报建设单位或工程属地行政主管部门。
(3)参与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工作,并监督验收过程,形成验收记录。
5.检验检测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1)依法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检测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检测,严禁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2)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同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管机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产权(租赁)、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具检验报告。
(3)加强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单机检测档案,留存检测现场全过程影像资料,保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二)压实县(区)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分析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台账,及时动态更新台账。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鼓励产权(租赁)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资源整合,提升专业化水平。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部门与监管部门不同的,备案登记后,备案登记部门需及时将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健全长效机制。各参建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清当前安全监管面性的严峻形势。各监管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作为契机,进步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机制,形成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各自履责,协会强化行业指导,服务和管理,各级建设部门从严监督的齐抓共管局面,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建筑起重机械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
(二)开展自查自纠,按时督促整治。各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认真部署,指导督促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备案机关。
(三)严肃监督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各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从严查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和维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因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推送备案登记信息导致不良后果的,备案登记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处罚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