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fhcxjsj-2023-0035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征求《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跟踪监管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征求《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跟踪监管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跟踪监管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平安辽宁”房地产领域涉稳风险防范化解及综合治理指标考核方案》要求,根据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跟踪监管办法》。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公众参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bx43889108@163.com提出意见建议。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9日
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跟踪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及《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缴交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记载的单幢建筑的工程建设进度,按节点申请支取相应比例的资金。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时,监管机构要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并于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监管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不符合支取条件的,监管机构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再次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时需提供上次监管资金拨付明细,并根据拨付款项用途提供相应资料:
(一)拨付施工进度款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出具的资金使用明细;
(二)拨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当提供购销合同以及销售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出具的资金使用明细;
(三)拨付监理费用的,应当提供监理合同以及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出具的资金使用明细;
(四)拨付其他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资金使用明细。
第六条: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进行定期抽检,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实现专款专用。
第七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明细清单,按照《同意划款通知书》拨付相应款项,定期与监管机构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套取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上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同意,暂时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一)未按规定将全部房价款存入专项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九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溪监管分局共同进行督促整改;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管银行资格;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
(二)未按资金监管协议履行约定的;
(三)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