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fhcxjsj-2024-0004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市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 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工作任务清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 成文日期: | 2024-05-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市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 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工作任务清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本溪市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
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工作任务清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管理的通知》,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溪市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工作任务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此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来信地址:明山区峪明路336栋本溪市住建局公用科(邮政编码:117000),并请在信封注明“瓶装燃气攻坚”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
2.电子邮件:bxszjwbgs@163.com。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1日
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
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建办城函﹝2024﹞174号)要求,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管理的通知》。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制定了《本溪市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工作任务清单》,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执行。
请各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本地区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管理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并于5月27日前将方案制定情况和落实情况报告至市工作专班办公室。
本溪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本溪市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工作任务清单
一、健全保护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各有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的燃气管道保护专门工作机制,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明确规划、建设、燃气管理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电信、人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附件3)。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通管办、市发改委,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二、完善制度规定。要明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周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燃气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环节有关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细化监管工作要求,压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责任,强化日常监管,聚焦燃气管道交底会商、保护方案制定实施等关键环节,健全对涉燃气项目的巡查、抽查及专项检查机制,防止“以批代管”、“不批不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通管办、市发改委,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三、严格审批审查涉燃气项目规划许可。建筑物、道路、桥梁、供水、供电、供暖、排水、通信、绿化、路灯、广告牌匾等可能影响燃气管网及设施运行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办理涉燃气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全面准确掌握项目周边燃气管道规模、走向、平面位置、埋置方式、埋置深度以及与施工影响区域的距离和交叉点保护处理措施等情况,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周边燃气管道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四、严格审核发放涉燃气项目施工许可证。建筑物、道路、桥梁、供水、供电、供暖、排水、通信、绿化、路灯、广告牌匾等可能影响燃气管网及设施运行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审核发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各类涉燃气项目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要查阅保障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有关措施的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要针对涉燃气项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对居住小区红线内的涉燃气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主动及时将施工作业信息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五、强化全过程安全监管。要落实和执行《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印发<本溪市燃气设施保护控制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函》(本住建函﹝2022﹞73号)和《燃气管道保护措施》(附件2)中划定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对涉及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可能影响燃气管网及设施运行安全的市政设施抢修、顶管等其他作业项目,要落实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等各相关主体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对涉燃气项目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组织现场交底会商,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现场勘测核实,保证交底信息完整、准确;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要督促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按照保护方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严格审查,确保满足燃气管道保护的需要。因施工造成燃气管网及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保护性应急处置措施,向管道燃气经营者、建设单位、应急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并协助管道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造成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承担。施工作业中,燃气经营企业要增加涉燃气项目施工现场巡查频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通管办、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六、开展专项行动。要按照省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专项行动,对在建、拟建涉燃气项目开展全面排查,6月10日前建立专门台账,逐一登记在册,明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存在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项目,要明确项目审批审查、全链条落实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监管责任等信息,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要动态更新项目台账信息,确保新立项的涉燃气项目及时纳入台账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通管办、市发改委,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七、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动执法,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未组织交底会商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等问题的,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对发现未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未开展施工现场监理、未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等问题的,要依法及时对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停工等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依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曝光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典型案例,以案示警,形成严惩重处高压态势。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再发生影响恶劣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通管办,市发改委、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八、推进智慧建设。要在前期燃气管网及设施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特别是缺少管网图纸的地区要尽快完成补充绘制,全面夯实管网及设施数据底数,完善燃气管道档案资料,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要加快构建燃气智慧化监管平台,对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进行有效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燃气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抓紧完善燃气管网及设施监测系统,强化技术力量支撑,提升管理效率和监测预警防控能力。新建和改造老旧燃气管网时要同步安装智能物联感知设备,加密“管道哨兵”等监测设施,实现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处置,加快推动燃气管道运行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九、完善监督机制。要强化社会监督,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对破坏燃气管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充分发挥"吹哨人"作用,全面接受全社会监督。要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相关部门、企业举报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管道及设施巡检和维护维修保养工作,发现破坏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行为的应予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附件:1.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管理的通知》
2.燃气管道保护措施
3.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