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fhcxjsj-2026-00330 发布机构: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10-12 成文日期: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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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10-12 13:00:28 【字体:小 大】

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及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服务保障工作。

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广告监督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以及户外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委、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合理布局、安全环保、整洁美观、规范设置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先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由各城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备案制。

第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及所使用材料、效果图;

(三)场地、设施自有产权证明或使用权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相关审查意见。

第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天。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中、小型户外广告批准设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临时设置的中、小型户外广告,张挂的条幅、标语等原则上批准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

第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同意的地点、形式、规格、材质、时间、数量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设置人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的7日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的3日内,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并按照实际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应保持灯光明亮;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三)设置的户外广告须标明发布单位的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不得超出墙体外立面1.5米;

(五)任何单位、个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六)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播放画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道路两侧合适位置设置公共信息广告栏,用于便民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的发布,并负责管理。广告栏应及时清理陈旧信息,保持版面整洁。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树木、灯杆、建筑物、构筑物等张贴广告。各类公共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第十四条   户外公益广告活动在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指导协调下开展。

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须符合公益广告设置规定和要求,并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围挡公益广告除外)。

户外公益广告不得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五条  利用各类围挡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须向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经批准设置的围挡广告,应当按照公益广告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和规定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设置围挡广告。

第十六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节日庆典、促销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提前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鼓励广告设置人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除商业步行街外,户外广告不得播放声音;允许播放声音的户外广告,噪音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已有禁止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设置人按照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安全检测、维护、维修、更换、拆除、信息管理等工作,并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管理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日常及延期设置的安全检查维修防护、安全检测主体责任,制定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在大风、大雪、雷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发生时以及结束后,及时对户外广告开展专项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整改(拆除)通知书:

(一)未经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更改已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户外广告图案模糊、文字不清、灯光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户外广告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设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户外广告设置者收到通知书后,不按要求自行整改或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履行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广告经营活动;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溪县、桓仁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9月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的《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征求《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