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fhcxjsj-2020-0002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公用事业科向各县、区政府转发 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成文日期: | 2020-02-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公用事业科向各县、区政府转发 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用事业科向各县、区政府转发
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4日,局公用事业科向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国资委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0﹞22号),要求各县、区切实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组织污水处理厂采取各种有效消毒措施控制进、出水中粪大肠菌群指标,同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避免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和稳定运行,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