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fhcxjsj-2024-00056 发布机构: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名称: 2016年辽宁省危旧房改造补贴标准,辽宁省农村旧房改造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6-03 成文日期: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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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省危旧房改造补贴标准,辽宁省农村旧房改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03 09:00:52 【字体:

补助政策解读

2016年辽宁省危旧房改造补贴标准,辽宁省农村旧房改造政策解读

国家对拆迁住宅没有有具体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一般是依据本地省市拆迁补偿办法作为依据,具体再参考房屋的位置、地段、房屋成新率及目前市场价格确定一个补偿标准。你若认为过低或补偿不合法,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评估或提起拆迁裁决,要求做到公平补偿、合法拆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辽宁省危房改造政策2016-2017,国家补贴金额查看2017-01-08 10:37 | #2楼

危房改造应执行“三最两就”原则,即“三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两就”,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是店铺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从省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我省出台了《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编制2015-2017年3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积极推行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

实施方案提出,各地区要将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翻建)的城市危房、城市规划区内群众意愿强烈且急需改造的城中村(城郊村、城边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科学制订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按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3年计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各地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将按照“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的要求,统筹兼顾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市场发展。通过采取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开发企业让利、货币补偿安置等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之间的通道。制定完善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关注一: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宅同步规划、报批、建设、交付使用

各地区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同时,也将编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力争实现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宅同步规划、报批、建设、交付使用。完善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关注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坚持“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整合涉农资金,落实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市、区)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加大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力度,优先解决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加强对农房风貌的管理和引导,建设一批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时代风貌,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的农村房屋。

关注三:建立健全融资体制机制,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级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预算,按协议要求支付给棚改实施主体。年初预算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申请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项目建设。

【辽宁省危房改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