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fhcxjsj-2018-00043 发布机构: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燃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1-19 成文日期: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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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燃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9 11:00:46 【字体:

一、问:申办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本溪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问:建设项目如何审定燃气配套设施规划方案,如何才能保证燃气规划方案付诸于实施。
答:关于燃气规划方案审定,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房产、气象、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为了保证规划方案的实施,建设工程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全程介入,其中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