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fhcxjsj-2021-00167 发布机构: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名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7-01 成文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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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1 09:00:47 【字体: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城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7日

  辽宁省城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城市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部署,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二)工作目标。彻底排查整治城市燃气在经营、使用、输送、存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隐患,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各环节监管责任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居民安全使用燃气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排查整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排查整治,建立多部门分工合作的长效机制,消除城市燃气管理盲区、空白区,提升燃气智慧化监管水平、监管效率,提高政府及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有效遏制燃气事故频发势头。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燃气场站及管网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结合高温时段和汛期天气特点,对燃气场站(门站、储配站、加气站、灌装站等)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排查。结合燃气管网普查要求,核查各地摸清管网底数情况、建立隐患台账情况、制定限期消除隐患计划情况。重点是中高压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情况、老旧燃气管道改造情况、市政燃气管道腐蚀情况,以及密闭空间、建筑占压、暗沟敷设等可能发生燃气串气的安全隐患情况等。老旧小区改造对存在安全隐患燃气管道的改造情况。

  (二)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情况。全面排查人员密集的大型综合体、集贸市场、学校、医院、酒店、商户、小区周边、夜市夜店以及餐饮场所等用气安全情况,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燃气管道腐蚀、漏气、管道燃气使用场所通风情况,燃气报警器安装及运行情况。

(三)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管线巡查及入户安检情况。排查燃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到重点场所每日巡查、重点部位每日巡防,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情况。重点加强对老旧小区、特殊小区、特殊人群(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等)的入户检查,增加入户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物业网格化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对直排式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易脱落连接管等隐患,要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属地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街道、派出所等部门协调解决。

  (四)排查整治野蛮施工引发燃气泄漏情况。排查建设或施工单位开展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等地下施工作业时,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企业要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防止野蛮施工引发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

  (五)排查整治动态清理燃气管线占压情况。对现有燃气管线违章占压情况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不能立行立改的要采取巡查保护措施,严防发生燃气事故。对完成清理工作的燃气管线占压点位加强巡查,防止复建问题发生。对新占压点位发现一处、立即解决一处,做到燃气管线占压动态清零。

  (六)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运行情况。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非法存储、运输、充装、倒装等行为,严厉打击燃气领域无证经营、无证运载钢瓶、“黑气点”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餐饮场所、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气瓶放置场所及安装情况,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超过使用寿命的“瓶、灶、阀、管”等情况。

  (七)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配送情况。排查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情况。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业务,强化对从业人员培训,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情况。

  (八)排查整治压力容器及燃气燃烧器具质量监管情况。重点排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充装情况;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充装人员是否在充装前、后对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检查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等违法行为;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加强燃气及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

  (九)排查整治城市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全面排查城市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要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重点是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抢险装备配备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列管对象中燃气用户监督检查情况等。

  (十)排查整治燃气企业单位内部治安隐患。指导、监督燃气企业做好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重点排查燃气企业落实防盗抢、防入侵、防恐防破坏等方面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隐患;排查燃气企业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隐患。

  (十一)排查整治涉燃气违法犯罪情况。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存储、运输天然气以及盗窃、破坏天然气管道设施等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

  (十二)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管网、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问题隐患。排查整治人员密集高后果区安全隐患问题,坚决遏制新增人员密集高后果区;重点排查整治第三方占压、距离不足、密闭空间等风险隐患。在城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之外,要加强城市燃气上游天然气输送管道和石油输送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城市属地责任。各市是本次排查的责任主体,要进行全链条、全覆盖、地毯式排查整治,逐项、逐事、逐户排查,横向倒边、纵向到底,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物业等网格化管理职责,做到严、实、细、狠、准。要对照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重点难点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反复审查、系统整改、防止反弹。要坚持边查边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坚决依法整顿,坚决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原则,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直排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以及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合同的监管,加强对使用燃气作为动力的道路运输运营车辆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燃气的大型商务综合体、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商务领域企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燃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法违规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督促管道企业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整治石油天然气管道周围施工影响、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加快整改。要加强各类隐患的自查自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岗位安全管理,在关键时期增派人员加入行业安全的各项工作,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要建立企业的安全隐患台账,针对台账逐个进行整改、闭环管理;要加大对老旧燃气管道巡检频次,特别是对管线周边电缆井、给排水井、供暖井等阀井和管沟开展检测;要确保市政燃气管网、调压站等的防护设施有效安全运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规范操作流程;要完善和细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各类应急设备设施及物资。

  (四)加强燃气安全宣传。要广泛运用广播、报纸、电视、微信、宣传橱窗、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公示燃气应急抢修电话,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气和燃气抢险报修意识;要将燃气抢险报修电话与110、119、12319等报警热线联动,方便群众及时报修;对群众的有效报修电话可进行适当奖励。

  四、督查指导工作安排

  (一)成立督查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组成5个联合督查组(名单附后)开展督查指导。省政府副秘书长孙繁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魏举峰为总协调人。督查以深入现场(企业单位)实地查看为主,视情听取各地落实工作情况、查看相关文件资料。重点检查《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宣贯情况、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燃气管理盲区和空白区消除情况、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情况、燃气违章占压情况等。督查自即日起,6月30日结束。具体行程由各督查组自行安排确定。

  (二)做好迎检准备。请各市提前准备有关资料、受检项目和企业单位清单,供督查组检查抽查。每个城市督查2-3天,听取汇报和查阅资料半天,其余各组自行安排。每个市抽查不少于1个管道燃气企业、2个液化石油气企业、2个汽车加气站企业、3个人员密集场所。

  五、有关要求

  (一)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查组要认真履职尽责,细化工作安排,深入基层、企业查找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要建立督查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督查结束后,各组要形成工作报告反馈省住建厅。

  (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场指出并组织立行立改,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将整改材料在10日内报各组联络员。各市要分别于6月20日、6月28日前,将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督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坚持原则,轻车简从,严守纪律。

  附件:联合督查组成员名单

  附件

  联合督查组成员名单

  第一组:负责沈阳市、大连市、沈抚示范区

  组  长:郑传亮  驻省住建厅纪检组长

  王广利  省商务厅副厅长

  副组长:王宏旭  省住建厅二级巡视员

  组  员:周天然  省住建厅公用处处长

  易宝飞  省商务厅副处长

  李  野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总监

  联络员:周天然 

  第二组:负责锦州市、朝阳市、葫芦岛市

  组  长:李海洋  省住建厅副厅长

  乔学军  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

  副组长:杨玉生  省住建厅二级巡视员

  崔  浦  省发改委二级巡视员

  组  员:王海东  省住建厅质安处副处长

  梁德民  省发改委油气管道处

  李海松  省公安厅内保总队政委

  张家铎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联络员:王海东 

  第三组:负责抚顺市、阜新市、铁岭市

  组  长:曹桂喆  省住建厅副厅长

  张立军  省交通厅二级巡视员

  副组长:赵建国  省住建厅质安处二级调研员

  组  员:曾海涛  省住建厅公用处一级主任科员

  袁会武  省交通厅副处长

  王奎昌  辽宁省城镇燃气协会会长

  联络员:曾海涛 

  第四组:负责鞍山市、本溪市、丹东市

  组  长:解  宇  省住建厅副厅长

  赵  强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杨振凯  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

  组  员:王  至  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副主任

  宋修竹  省住建厅质安处三级主任科员

  于立友  省市场监管局处长

  朱万美  省城市燃气专家

  联络员:宋修竹 

  第五组:负责营口市、辽阳市、盘锦市

  组  长:华天舒  省住建厅副厅长

  丁明祯  省应急厅副厅长

  副组长:关  放  省住建厅法规处处长

  组  员:陈  曦  省住建厅公用处二级主任科员

  吉尚伟  省应急厅四级调研员

  闫玉利  丹东市住建局燃气专家

  联络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