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房地产业研究会章程
本溪市房地产业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本溪市房地产业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及与房地产业相关的企业和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和会员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学习传达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为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房地产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为提高城市人居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本溪市民政局,业务指导机关为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会坚持党对研究会的全面领导,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行业和住宅产业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采集、整理、发布有关房地产行业和住宅产业发展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以及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经验。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第七条 开展与本行业和住宅产业发展有关的经营管理、经济、技术、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第八条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联系合作。
第九条 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的需要,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条 根据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开展各种调查研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为企业项目开发、资产资本经营、体制创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组织经验交流、信息交流、业务推广等活动。调解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鉴定、企业资质审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一百名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名以上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不得低于九个。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指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七)罢免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理事;
(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或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由会员大会表决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两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包括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三名以上监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表决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研究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草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草案)》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
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