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本溪市人民政府及市住建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务公开事务专门机构单位名称: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36号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44521027传真号码:44521232 邮政编码:117000电子邮箱:benxi-jianwei@163.com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二、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市住建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市档案馆。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各部门单位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市住建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
●受理程序(参见附表1)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信息有权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印,也可以在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benxi.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36号7楼住建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 44521016
邮编:117000
3、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市住建局办公室。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传真号码:024-44521232
(三)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分别办理
1、对属于受理机构的政府信息,由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2、对不属于受理掌握的政府信息,由受理机构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五)分类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2、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构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监督电话:42218606(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